美国移民资产证明:对不起,请问你的钱从哪里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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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930变政终于要来到了,美国移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,但是相比起其他的项目,美国移民对于资金要求比较严苛。【永铭国际】的专家为你解读美国移民资产证明的规定。
美国EB-5投资移民对资金来源证明的新规定
与以前的EB-5美国投资移民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不同, 美国移民局定位这次会议为新的互动系列,并且强烈邀请已经和准备递交I-526的EB-5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参加。另一个与以往电话会议不同的是,这次移民局预先公布了会议的主题。本次会议主题也是我们业界和广大客户非常关心的焦点问题:EB-5美国投资移民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。
1.关于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
优势证据标准 (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):在美国司法体系中,这是一个相当宽松的举证要求,远低于一般民事司法中的“明确并有说服力(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)”的举证标准。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-5备忘录对这个标准是这样解释的:“申请人不需要消除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疑问。即使审理人员对真实情况有一些疑问,只要申请人递交了相关的、有说服力的、可信的证据,能够让审理人员得出‘多半可能是真实的’或‘可能是真实的’这样的结论,申请人就满足了举证义务。由此可见,EB-5申请的审理标准是相当合理不严苛的,广大客户大可不必为证明合法来源太过紧张。
整体情况评估法则(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):即移民局在审理EB-5申请时要根据所提交证据文件的“整体情况”进行判断,而不仅是过于依赖个别文件或信息。
2.证据力度/文件价值(Evidentiary Weight/Value of Documents)
最强(strongest):政府、税务或银行记录
中等(medium):由客观/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陈述/书面证词
最弱(weakest):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朋友/亲戚或投资人的公司提供的陈述,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被认为最弱,因为他们具有利己性,这些证据可以较好的用来支持或解释其它文件,但无法单独使用,仅使用利己性的陈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将会导致USCIS发出补件通知(RFE),就资金来源(SOF)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种来源的证据将会增强证明力度
3.如果必要的文件发生缺失(if necessary documents are missing)
【永铭国际】的专家提醒您在客户声明和说明信中一定要解释文件缺失的原因。具体有一下几种:
1.解释应尽可能详细。诸如“无法获取文件”之类的表述是不够的。必须说明无法获取的原因以及为了试图获取文件做了何种努力。
2.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年代久远,USCIS通常都会宽容对待,但仍须提供相应解释。
3.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时间较近,则应试图从多人处获得不同解释(例如,投资人声明+朋友/亲戚声明+银行出具的信函等)
4.在文件缺失的情况下,应立即提供相应说明,而不是等收到RFE后再提供说明,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RFE延误,还可以测试USCIS对该说明的认可度,或是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证据。
例如,如果投资人受雇的前一家公司已经停业,则可以提供公司解散的证据。
4.文件的翻译(translation of documents)
投资人的声明必须被尽可能清楚地翻译,因为USCIS将通过该声明了解有关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