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美国EB-5改革法案草案出台!投资移民美国风向将变!

发布时间:2015-11-12
美国EB-5改革法案的草案终于出来了!!!
 
对,就是草案,还没定稿,但论其严谨程度及可行性,比起6月份参议院的S. 1501提案要完善得多,更别提它是美国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主席,Grassley和Goodlatte,这两位大佬协商妥协的产物。
 
如果EB-5法案最终能在12月11日之前出炉的话,这份草案应该已经非常接近最终的法案了!
 
 
那么,这份草案包括哪些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呢?
 
1、祖父条款成空,新法案前后递交申请分三种操作方式
 
此前S. 1501提案出台的时候,业内根据祖父条款(新法不应该溯及既往)自行解读出,只要赶在9月30日前,项目递交I-924范本认证,那么,在9月30日之后,该项目今后的投资者就能够继续按照老法,也就是50万的投资金额,继续参与投资。
 
新草案完全斩断了这个可能:只要法案生效之日起,所有递交的申请人,投资款都按照新法案执行。
 
国会还给出了6.1儿童节条款来解释新法的执行。
 
 
注:新三条,是指按照新法执行的就业计算、债券以及资金来源。
 
草案中,EB-5的投资款非常清晰:TEA(目标就业区)为80万,非TEA为120万。
 
也就是说,一个启动的项目,在新法案生效前后,很可能会分别按照50万和80万(涨价后的投资额)来分别招募投资者!
 
2、TEA认定达成妥协
 
此前S.1501提案对于TEA的认定,要求只能使用一个人口统计区,使得当前通过拉进多个高失业区域,来人为做高平均失业率的方式成为不可能。大都市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受到直接冲击。因此,对于TEA的认定,一直是EB-5项目改革的争议点。
 
新草案对此达成妥协:TEA可以是多个连续的人口统计区,但是TEA的签证,将按照50%:50%的比例,分配给乡村和高失业区。
 
也就是说,投资者以后可以选择两个地方的TEA项目:乡村和城市的高失业区。
 
至于选哪个?自己看排期吧!
 
 
3、减弱排期影响,拿永久绿卡时间缩短
 
新草案没有增加EB-5签证配额,但是规定,申请人在投资满两年的90天内,就能递交I-829申请。
 
也就是说,申请人以后可以直接在投资满2年后,申请拿永久绿卡,而不必在I-526通过后等排期,拿到临时绿卡两年后再申请永久绿卡。
 
4、就业计算可操作性不强
 
新草案规定,EB-5项目最少10%的就业,必须是JCE(项目企业)创造出来的直接就业。而当前绝大多数区域中心项目中的直接就业,都是通过花费模式等计算出来的就业,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人头数出来的直接就业。
 
因此,这则条款被认为不可行,很难操作。
 
 
5、资金来源要求趋严
 
新草案对于资金来源提出更高要求:
 
* 需要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记录
* 发行费需要解释资金来源
* 只有直系亲属的赠与才有效
* 贷款需要用申请人所拥有的财产来抵押
* 贷款机构需要有资质
 
6. 区域中心加强监管
 
此前S.1501提案对区域中心加强监管已经有所要求,新草案要求则更为详尽细致,包括:
 
证券合规、SEC监管、打击欺诈、区域中心合伙人的背景审查、对区域中心的审查包括现场调查,海外销售机构和环节的现场调查,关停区域中心等等,极大地加强了EB-5投资者的保护。
 
此外,还有一些限制条款,如:
 
* 区域中心合伙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
* 外国政府拥有的企业不能参与到EB-5项目和区域中心
* 公募债券不能做EB-5
 
另外,有关区域中心关停的问题,新草案规定,区域中心关停不影响已经获得的有条件绿卡,申请人依旧可以转换区域中心,递交I-829申请永久绿卡。
 
友情提醒:以上内容只是草案内容,能否成为提案,提案能否通过,都是未知数;所有条款纯属个人解读,确切消息需等法案正式出台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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